霍布斯、洛克、卢梭之社会契约理论解析
霍布斯、洛克、卢梭是社会契约理论最重要的论述者.卢梭的社会契约理论建立在霍布斯、洛克奠定的理论基础上,但又有创新之处.从社会契约理论中的授权范围、订约过程和与主权者的关系三个方面比较分析他们观点的区别和联系,对于我们加深对社会契约理论的了解是很有益处的.一、授权范围社会契约理论的基本内容之一是,自然状态中的人们在订立社会契约时,将自己在自然状态中享有的权力交给新结成的主权者,由此进入政治社会.这在霍布斯、洛克、卢梭三人的理论中都有清楚的体现.但是,人们究竟把什么权力、哪些权力移交给了主权者?三人对此并没有统一的观点.卢梭明确表示:"每个结合者及其自身的一切权利全部都转让给整个的集体."[1]而霍布斯也说,在建立国家时,要"把大家所有的权利和力量付托给某一个人或一个能通过多数意见把大家的意志化为一个意志的多人组成的集体."[2]这样看来,卢梭在人们交出权力的问题上的观点是与霍布斯比较接近的,他们都持比较绝对的立场,认为为了摆脱自然状态,人们应该把自己原先拥有的全部权利郁交给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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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F0;D03
2012-03-1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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