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环境公益诉讼原告主体的优劣分析和顺序选择
明确环境公益诉讼的原告主体是建立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核心.环境利益鲜明的公共性、社会性,使公共机构成为原告主体之一是必然选择,而环境利益的多主体交叉性和环境利益与其他利益的冲突性,使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代表环境公共利益也是必要的.分析各类潜在的环境公益诉讼主体的优势和不足,认为中国环境公益诉讼的主体应该多元化,法律应设立相应的程序,让最合适的主体有机会提起环境公益诉讼,从而使环境公益诉讼有效发挥其功能.
环境公益诉讼、原告、主体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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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F71(诉讼法)
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武汉大学环境法研究所重大项目--《环境基本法比较研究》2007JJD810161
2010-03-3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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