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强制保险人介入医患纠纷处理制度
医疗机构在投保了强制医责险之后,将其对患者的医疗纠纷处理权转移给强制保险人,不仅满足了保险合同履行上的诚实信用原则的要求,更是有利于实现医疗责任强制保险制度的社会公益的目的.因此,我国未来的强制医责险制度应当明确规定强制保险人介入医患纠纷处理制度,即,强制保险人代(被保险人)行抗辩或和解的义务,或者强制保险人参与纠纷处理并适度地控制被保险人的抗辩或和解行为的权利.
强制保险人、介入、医患纠纷、抗辩、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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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F438.4(经济法、财政法)
2008年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基金青年项目《医疗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研究--来自交强险制度的启示》08CFX023;中国博士后科学第44批基金面上资助"一等资助金"20080440085
2009-11-0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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