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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物法律地位刍议——私法视野下的分析

引用
在动物法律地位问题上,存在"肯定论"和"否定论"两种观点."肯定论"的观点在认识论上忽视了动物不可能具有道德判断能力的事实,在本体论上曲解了法律主体据以享有权利的"内在价值"的含义,在私法理论上带来一系列的难题,在法律制度上缺乏可操作性,故不足取."否定论"中的"义务论"观点则认为,需要人类保护的动物乃是人类的保护义务的客体."义务论"既可以达到"肯定论"拟保护动物的目的,又完全不与现有的法律理论和制度相冲突,还具有可操作性,所以是解决动物法律地位问题的最佳方案.

动物法律地位、肯定论、义务论、主体、客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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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F51(民法)

2008-05-2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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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2-3933

13-1023/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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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2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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