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专题

10.3969/j.issn.1002-3933.2007.06.032

东盟国家晚近植物品种立法价值取向研究

引用
东盟六国晚近陆续颁布了以育种者利益最大化为价值取向的《植物品种保护法》.由于除新加坡外,其他东盟国家均是生物技术力量薄弱、未开发植物遗产资源丰富的发展中国家农业国,上述立法将使这些国家所保护的植物品种主要掌握在外国公司手中、本国农业研发受到窒息、本国植物遗传资源流失,而此类立法所带来的利益却极为有限,因此,东盟国家晚近植物品种立法的育种者利益最大化价值取向整体失当.

植物品种保护、东盟、《TRIPs协定》、《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公约》

25

DF969(国际法)

2007-06-1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5页

164-1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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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法学

1002-3933

13-1023/D

25

2007,2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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