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2-3933.2007.06.027
论民事诉讼程序中的公共利益
在民事诉讼程序中,只要公共利益的主张会引起对私人利益的限制与克减,就必须存在一定的程序系统来保证这种限制与克减的正当性与合法性,因此,公共利益的正当性只有通过对程序的约束方能实现,非优先性和法定性就成为程序对公共利益的自然要求.法院作为民事诉讼程序中的公益代表,同样也具有自利性,但其自利性在程序中应当处于辅助地位,为公益性服务.
民事诉讼程序、公共利益、自利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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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F72(诉讼法)
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项目05JJD820007
2007-06-1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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