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2-3933.2007.06.026
从性质看我国行政诉讼立法目的之定位
行政诉讼立法目的是立法者根据对行政诉讼性质的认识和客观的现实需要,在制定行政诉讼法时主观上期望该部法律在将来的实施中所起的作用,具有主观性与预见性、多元性与层次性、选择性与实现性的特征.我国现行行政诉讼之立法目的规定一方面偏离行政诉讼的性质,另一方面多元目的之间没有主次之分.行政诉讼的性质决定立法目的选择,行政诉讼的实施条件制约立法目的.在正确认识行政诉讼的性质,客观判断我们现实需要的基础上,应将我国行政诉讼的立法目的定位为以救济权利为主之多元立法目的.
行政诉讼、立法目的、救济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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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F74(诉讼法)
2007-06-1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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