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2-3933.2007.06.025
行政程序中的形式与形式主义
行政程序不仅具有形式性属性,也具有实质性属性.我国行政程序法制发展重形式、轻实质的倾向已经在法律实践中产生了不良后果.这种偏颇主要源自三个法律程序观的误识:一是行政程序的泛司法化误识;二是行政程序的反实质化误识;三是行政程序的非法律化误识.必须强调行政程序的实质因素与形式因素并重的良性行政程序发展观.
行政程序听证、形式、形式主义、实质性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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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F3(行政法)
西南政法大学校科研和教改项目06XZ-QN-22
2007-06-1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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