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2-3933.2007.02.032
泰国的涉外民商事管辖权制度
在泰国,对不涉及不动产或与此相关的权利和利益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诉因发生地能行使地域管辖权的法院管辖;有关不动产或其他与不动产有关的权利的诉讼,由有地域管辖权的被告住所地法院或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外国国家不能成为泰国法院的当事人;当事人不能自主地选择管辖法院;在外国法院待审的案件还可向有管辖权的泰国法院提交;泰国法律制度中没有不方便法院这一概念.
泰国、涉外民商事管辖权、管辖权的冲突、管辖权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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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F1(世界各国法律(总论))
湖南省社会科学基金05ZC15
2007-03-0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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