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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2-3933.2006.10.018

论合同解除后恢复原状请求权的性质——以物权变动模式的选择为基础的考察

引用
就合同解除后恢复原状请求权的性质,旧有的学说大都在理论逻辑上难以自圆其说或者失之偏颇.对此问题不能一概而论,而应当结合物权变动模式的选择以及合同解除的标的详加分析.在意思主义和债权形式主义的物权变动模式下,该请求权为物权性质的所有物返还请求权;在物权形式主义的物权变动模式下,则视合同解除的标的而定:若解除的是物权合同,该请求权仍为物权性质的所有物请求权,若解除的是债权合同,该请求权则为债权性质的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

合同解除、恢复原状、请求权、性质、物权变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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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法律)

2006-10-2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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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法学

1002-3933

13-1023/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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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2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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