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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2-3933.2006.10.005

建设和谐社会、环境友好社会的法学理论——调整论

引用
介绍调整论的主要内容,阐明法律应不应该、能不能够以及如何调整人与自然关系这三个层次的问题,概括了调整论对主流法理学补充的四个要点,以及对主流法理学进行反思与挑战的四个基本理论领域.认为法律人是作为人与人的关系和人与自然的关系的总和的人;每个人只能通过自身与其他人的关系和自身与自然(环境资源)的关系求生存、求发展、求利益、求幸福;个人通过其行为建立和变革人与人的关系和人与自然的关系,法律既可以规定人对人的行为,也可以规定人对自然物的行为,因而法律既能够调整人与人的关系,也能够调整人与自然的关系.环境资源法对人与自然关系的调整,是指环境资源法根据社会经济规律和自然生态规律,根据人与自然关系的不同类型、特点和社会需要,设立相应的权利、义务、规则和制度去调整人与自然的关系.环境资源法对人与自然关系的调整,是一个渐进的、不断发展的过程,应该与时俱进.环境资源法调整人与自然关系的机制包括其他法律部门的相关调整机制和环境资源专门法所特有的调整机制即生态化调整机制.

环境资源法学、调整论、法律调整对象、人与自然关系、建设和谐社会的法学理论、环境友好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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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法律)

2006-10-2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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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法学

1002-3933

13-1023/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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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2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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