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2-3933.2006.05.018
行政救济程序中建立行政协调机制之研究
我国行政复议及行政诉讼的救济程序中存在着当事人不能和解的制度缺陷,导致很多案件在缺少法律监督的情况下案外和解,因此,行政救济程序中有必要建立行政协调机制.此制度的设计是在我国调解制度的基础上,并借鉴国外的诉辩交易及ADR机制提出的,有其存在的理论依据和实践基础.该机制的建立有利于和谐社会的建构,以及实现行政纠纷解决机制的多元化.
行政协调、诉辩交易、ADR机制、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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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F74(诉讼法)
2006-05-0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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