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2-3933.2006.05.016
完善地方人大述职评议制度的探讨
现行宪法明确规定:"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 虽然宪法规定了人大罢免,撤免职务,组织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质询等"硬性"监督方式,但人大经常采用的是听取工作报告,开展视察检查等"软性"监督方式,使监督工作难以见到成效.述职评议是地方人大在没有具体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对人事监督进行的探索创新,但由于述职评议缺乏统一的法律规定,评议的主体、程序、效力等方面还有待于完善,如对述职评议的定位、述职评议的主体和对象、评议前的准备、评议会的组织、评议后的处理等问题都缺乏操作性的程序法律规定,还处于实践探索阶段,有许多不成熟的做法,不适于在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进行,可先在地方各级人大常务委员会进行探索的基础上不断完善,进一步使其规范化、制度化,并在此基础上,完善人大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使述职评议有法可依.
述职评议、监督方式、监督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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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F211(国家法、宪法)
2006-05-0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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