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2-3933.2006.05.009
论我国刑法分则规范的完善--以总分则之关系的合理定位为切入点
以刑法总则与分则之关系的合理定位为切入点,我们不难发现:刑法分则的不少条文并不符合刑法总则"但书"的规定;刑法分则的不少条文不符合刑法总则第14条、第15条的规定;刑法分则的不少条文不符合刑法总则关于数罪并罚的规定.另外,刑法分则将预备行为、教唆行为、帮助行为纳入到分则规范之中;具体犯罪的法定刑以犯罪既遂为模式;刑法分则规定特别自首制度、累犯制度,所有这些都不符合刑法总则与分则之关系的合理定位.相应地,这些分则条文应予完善.
刑法完善、刑法总则、刑法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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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F62(刑法)
2006-05-0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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