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2-3933.2006.02.013
隐性采访的合法界限
中国的隐性采访虽是新生事物,却越来越普遍.在驳斥"隐性采访否定论"的基础上论证了新闻媒体有权进行隐性采访,前提是没有超出法定界限,没有侵害社会公共利益或他人的合法权益;在驳斥"采访权优先论"的基础上论证了采访权与其他各种权利是平等的,没有优于其他权利的特殊地位;最后从采访的场所、采访内容、采访方式及采访材料的处理等四个方面给出了记者进行隐性采访时自我约束的参照条件,使其始终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进行.
采访、媒体、隐性采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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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F51(民法)
2006-02-2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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