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2-3933.2006.02.010
论我国《信托法》的法律适用困难
我国<信托法>仍然沿袭了大陆法国家对信托制度的移植路径,即信托基于合同设定,因此受益人的财产权利不明确,受益人无法在权利受损时获得有效救济.2004年发生的金新信托"乳品信托计划"纠纷更是凸显出<信托法>的法律适用困难,"信托财产"和"财产权"的含糊表述无法明确界定信托相关人的责任以及信托财产的具体损失;法官裁量权的不足使得信托制度的衡平和灵活的特点难以得到实现.
信托、受托人、违反信托、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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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F438.2(经济法、财政法)
2006-02-2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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