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2-3933.2006.01.027
律师整体独立论
西方国家的律师往往具有特殊的社会地位,实现了律师行业的整体独立.律师整体独立是保障公民权利、实现司法公正、律师职业发展的内在要求.我国并未实现律师的整体独立,司法行政机关在律师管理体制中居于主导地位,因此,我国的律师管理实际上采用的是行政化的管理模式.在宏观上,应当明确我国律师管理体制改革的终极目标为律师整体独立;在微观上应当将实质性律师管理权授予律师协会.社会认同是律师整体独立的前提,律师行业应重塑自身形象,增进社会对律师行业的尊重与认同.
律师整体独立、律师自律、律师惩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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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F85(司法制度)
2006-03-2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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