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2-3933.2006.01.003
政府治理与公民社会参与
社会主义的本义要求以"社会至上"为主义,公民、公民社会参与市政管理和建设,是社会主义本质应有之义.宪法上的人具有"私人"与"公人"的双重身份和人的"私权利"与"公权利"的双重权利.与之相对应的,社会也可以分为"私人社会"与"公民社会".公民权或公民的公权利,主要是参与国家政治的权利,是公民的政治参与权和政治防卫权.公民社会既参与、支持又监督、制约政府行使权力,是推进政府治理的基本动力.
公民权、公民社会、政治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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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F0(法的理论(法学))
2006-03-2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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