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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2-3933.2006.01.002

物权立法中七个疑难问题之我见

引用
我国未来物权法,对于不动产登记簿的开放对象应当有所限制,但对于开放内容不应有所限制;物权人的返还原物请求权不应当适用诉讼时效;应当建立取得时效制度,并应区分一般动产、准不动产、未登记不动产而规定不同的成立条件;在动产的转让人为无权处分而受让人为善意的情况下,转让人与受让人之间的合同是否有效不应当以"无权处分"为条件,只有在转让合同无效的情形下,受让人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才是依善意取得制度的取得,此时的取得是原始取得;在共同共有的情形下,原则上处分共有物应当经共有人全体一致同意,但应容有若干例外;不应当规定居住权;动产抵押的公示方式问题无法彻底解决,如果规定动产抵押,应当实行登记要件主义,适于烙印、打刻或贴标签的动产,应当采取烙印、打刻或贴标签的方式,其他无法解决公示方式的动产应当禁止抵押;主债权履行期届满后,抵押权人行使抵押权,原则上不应当有一个时间限制,但抵押人非为债务人时可容有例外;在债务人不偿债时,抵押权人不能直接让抵押人交出抵押物,实现抵押权,但可以持抵押权登记簿副本直接申请法院拍卖抵押物.

物权法、立法、疑难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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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F521(民法)

2006-03-2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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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法学

1002-3933

13-1023/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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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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