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2-3933.2005.09.003
煤矿安全监察主体的法律思考
我国现行的煤矿安全监察制度片面、过度地强调了政府执法者的安全监管权责,忽视了安全监察主体的多样性,有待进一步完善.通过对现行煤矿安全监察行政主体的内在矛盾的分析,强调应重视煤矿工人在安全监察工作中的主体性作用,并建议建立煤矿业协会作为监察主体的机制,最后提出建立综合、统一、积极的煤矿安全监察主体制度的构想.
煤矿安全、监察主体、内在矛盾、构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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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F31(行政法)
2005-09-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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