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2-3933.2005.08.022
关于构建民事诉讼一审终审制的立法思考--从完善民事诉讼审级制度的视角
基于诉讼案件对诉讼程序的"需要"与诉讼程序"供给"之间的规律和实现诉讼效率价值目标的需要,民事诉讼法有必要在现有立法基础上扩大一审终审的适用范围.对民事纠纷案件实行一审终审的标准及范围应由立法按诉讼标的额确定一个基本的幅度,再由各高级法院根据本省的具体情况在法定幅度范围内确定本省小额案件的标的额.但小额民事案件具有法定情形时不得实行一审终审制,同时,立法不宜允许当事人通过协议方式选择审级制度的适用.
一审终审、小额案件、程序需要、适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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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F72(诉讼法)
2005-09-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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