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2-3933.2005.02.016
论"以人为本"的宪法涵义
现行宪法的第四次修改体现了"以人为本"的修宪观,以人为本不仅禁止国家权力侵犯人的尊严,而且要求国家积极保障个人有尊严地生存、发展的条件.从历史上考察,以人为本的思想在当代有着崭新的内涵,与传统的人本思想有着本质的区别,亦涵盖了西方宪政史中"人的尊严"的理念,其核心意义在于明确国家和人民之间的关系,确立国家最高价值在于人权保障的观念.
以人为本、人的尊严、人权、宪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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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F2(国家法、宪法)
2005-02-2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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