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2-3933.2004.11.011
试论死刑的主体条件设置
死刑主体的条件设置在死刑制度中非常重要,如果死刑主体适用范围减少,死刑总量自然减少.我国刑法已明确规定对未成年人和怀孕妇女不适用死刑,但对老年人、妇女、精神病患者、生理有缺陷者及智力低下者等弱势群体的死刑适用问题还未涉及.鉴于对老年人、妇女、精神病患者、生理有缺陷者及智力低下者施以人道主义关怀,应减少对他们的死刑适用量,甚至不适用死刑,以更好地体现刑罚的谦抑性,也减少了死刑总量.
死刑、死刑主体设置、刑罚谦抑性
22
DF613(刑法)
2004-12-0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3页
53-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