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2-3933.2003.05.030
论我国外商投资企业合同审批制度的不合理性--兼论合同审批制度与合同自由原则的冲突
我国外商投资企业法规定,申请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或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必须提交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或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由审批机关进行审批.从实证的角度出发,分别从该制度的成因及其实施二十余年的绩效以及对其他国家的相关制度的考察等角度分析论证我们现行外商投资企业合同审批制度的不合理性,并根据合同自由原则的基本原理,提出尽快修改该制度的立法建议.
外商投资、合同审批、审核制度、不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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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F414(经济法、财政法)
2004-01-0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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