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专题

10.3969/j.issn.1002-3933.2003.05.004

论提供虚假财会报告罪

引用
提供虚假财会报告罪是一种面临特定伦理基础的法定犯,也是国家通过刑法重建市场信用规则的一种手段.该罪保护的法益(即犯罪客体)是一种超个人的社会法益,即公司的信息公开制度.因此,提供虚假财会报告罪犯罪构成模式应由结果本位向行为本位转换,同时,在定罪时也要考虑量的因素,处罚最值得处罚的行为.

提供虚假财会报告罪、信息公开制度、刑法

21

DF623(刑法)

四川省社会科学基金

2004-01-0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6页

19-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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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法学

1002-3933

13-1023/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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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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