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2-3933.2003.05.004
论提供虚假财会报告罪
提供虚假财会报告罪是一种面临特定伦理基础的法定犯,也是国家通过刑法重建市场信用规则的一种手段.该罪保护的法益(即犯罪客体)是一种超个人的社会法益,即公司的信息公开制度.因此,提供虚假财会报告罪犯罪构成模式应由结果本位向行为本位转换,同时,在定罪时也要考虑量的因素,处罚最值得处罚的行为.
提供虚假财会报告罪、信息公开制度、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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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F623(刑法)
四川省社会科学基金
2004-01-0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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