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专题

10.3969/j.issn.1002-3933.2002.01.024

论合同法对法律行为效力制度的完善

引用
法律行为效力制度是民法法律行为制度的中心内容。产生于计划经济占主导地位时代的民法通则对法律行为效力制度作了简单化的处理。1999年出台的合同法在合同效力制度上对民法通则有继承、有突破、也有创新,具体表现为:它将欠缺生效要件的合同明确区分为无效、可撤销和效力待定三种,缩小了无效合同的范围,增加了可撤销合同的种类,全而规定了效力待定合同,对欠缺生效要件法律行为各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及权利行使方式与期限都作了明确的规定。鉴于法律行为制度的主体即合同制度,我国合同法的上述规定可以说是对法律行为效力制度的完善。

法律行为、效力制度、合同法、民法通则、完善

20

DF525(民法)

2004-01-0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5页

106-110

相关文献
评论
暂无封面信息
查看本期封面目录

河北法学

1002-3933

13-1023/D

20

2002,20(1)

相关作者
相关机构

专业内容知识聚合服务平台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现代服务业共性关键技术研发及应用示范”重点专项“4.8专业内容知识聚合服务技术研发与创新服务示范”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资助 课题编号:2019YFB1406304
National Key R&D Program of China Grant No. 2019YFB1406304

©天津万方数据有限公司 津ICP备20003920号-1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 许可证号:0108284

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总)网出证(京)字096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4000115888    举报邮箱:problem@wanfangdata.com.cn

举报专区:https://www.12377.cn/

客服邮箱:op@wanfangdata.com.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