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2-3933.2002.01.024
论合同法对法律行为效力制度的完善
法律行为效力制度是民法法律行为制度的中心内容。产生于计划经济占主导地位时代的民法通则对法律行为效力制度作了简单化的处理。1999年出台的合同法在合同效力制度上对民法通则有继承、有突破、也有创新,具体表现为:它将欠缺生效要件的合同明确区分为无效、可撤销和效力待定三种,缩小了无效合同的范围,增加了可撤销合同的种类,全而规定了效力待定合同,对欠缺生效要件法律行为各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及权利行使方式与期限都作了明确的规定。鉴于法律行为制度的主体即合同制度,我国合同法的上述规定可以说是对法律行为效力制度的完善。
法律行为、效力制度、合同法、民法通则、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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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F525(民法)
2004-01-0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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