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673-3878.2008.05.018
关于"一撤到底"问题之管见
二审中确定判决尚未作出,允许原告撤回起诉不会危及法院权威,同时基于处分权主义优于诉讼经济原则,二审与一审之问之续审制关系等理由,如果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得到被告同意则应允许二审中的"一撤到底".而再审程序中如允许原告撤回起诉将会对既判力造成过大的冲击,意味着生效裁判可以一再地被推翻,诉讼将永远无法终结,故再审中的"一撤到底"应被否定.
二审、再审、撤回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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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P25.1
2008-12-0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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