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673-3878.2004.05.012
论逃逸行为及逃逸行为致使被害人死亡的性质--兼议刑法第133条的修正
刑法理论界对刑法第163条交通肇事罪的质疑,自1997年修改后的刑法颁布时就已发生.2001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发布后,对交通肇事罪的讨论和非议更日渐高涨.文中对交通肇事罪的两种加重处罚情节、逃逸行为和因逃逸致使被害人死亡等问题的认定,提出了新的观点,并进行了理论上的分析和论证.
交通肇事、逃逸、处罚、犯罪构成、新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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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4(中国法律)
2006-07-2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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