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9321/j.cnki.gzxk.issn1002-3828.2021.01.13
秦及汉初简牍中的“同产”
“同产”身份的认定在秦至汉初经历了一个变化的过程.秦王政廿六年十二月之前,“同母”和“同父”者皆为“同产”,其后则仅限定为“同父”者.“同产”是秦及汉初法律中的“三族”之一,是连坐的重要对象.“同产”亦有“占年”、财产继承、分户、置后等权利和义务.秦及汉初“同产”认定标准的变化,以及法律对“同产”违律的处置、权利与义务的规定,反映出秦至汉初父权在不断加强,但母系因素在置后等过程中仍有一定影响,并且长幼尊卑的伦理秩序在这一时期尚未完全确立.
同产、同父、三族、法律
K877.5;K232(中国文物考古)
本文为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秦汉三国简牍经济史料汇编与研究”;国家社科基金一般项目“新出简牍与秦汉土地制度研究”
2021-04-1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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