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9321/j.cnki.gzxk.issn1002-3828.2018.03.03
“为学”与“为道”——《管子》“四篇”与《老子》法哲学思想之别
从法哲学视域,通过对“为学”与“为道”的诠释和对《管子》“四篇”与《老子》的比较发现:二者均以自然之道为规制人生和社会的根本依据;二者所论之道有可知可得可效法之同和可言说与不可言说之异;由此形成二者法哲学思想致思取向“为学”与“为道”的不同.《管子》“四篇”规制人生和社会的目标是通过对礼法的改革和完善,在现实世界中彰显和实现道,其致思取向是“为学”;《老子》规制人生和社会的目标在于回归道,其致思取向是“为道”.在一致崇尚自然之道的同时,对人为的礼法,《管子》“四篇”建设多于否定,《老子》否定多于建设.
法哲学、为道、为学、《老子》、《管子》“四篇”
B226.1(先秦哲学(~前220年))
2016安徽高校人文社科研究重点项目“《管子》法哲学思想研究”SK2016A0687
2018-10-1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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