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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673-6915.2010.04.012

渎职罪若干最新疑难问题的司法认定

引用
渎职罪主体、行为、结果的司法认定方面仍存在较多疑难问题.认定受委托从事公务人员是否构成渎职罪主体,重点在于分析受委托的职权来源是否合法,委托的程序是否符合有关规定.手续是否完备.渎职罪中的徇私行为应当限定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为了徇个人的私情、私利,具体包括贪图钱财色欲、袒护亲友、泄愤报复等.滥用职权违法办理户籍损失中不仅存在造成户籍制度混乱的非物质性损失,而且存在物质性损失,应当区分认定,一并作为渎职罪危害结果衡量渎职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有必要将具有关联关系的投资项目按照损益相抵的办法计算渎职罪重大损失数额.

渎职罪、主体、行为、结果、徇私、重大损失、非物质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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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D91

2011-04-1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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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公安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1673-6915

44-1464/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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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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