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6614/j.gznuj.skb.2021.04.015
论经验法则司法适用的可能及限度
作为法官司法裁判的重要智识来源之一,经验法则虽具有司法适用的必要性与正当性.但在我国诉讼实践中,其却不仅存在着于适用前提上未对不同类型的经验法则进行盖然性或类型化区分,便等同对待这一显著的适用误区,还在适用过程中对其呈现出实务中以禁用与滥用为典型代表的两端极化状态,并在适用结果上使对经验法则司法适用的有效审查完全有赖于法官自由心证的公开化这一单一性要素.为重塑经验法则其经验主义与理性主义的证据法特质,不仅应首先在适用前提上对经验法则进行高盖然性的必要前提限定与有针对性的择取适用,还应在具体适用过程中对其进行相应证据规则与诉讼程序的双重规范,并在适用结果上采行心证公开与上诉理由的双向裁判约束机制,以使其司法适用受到一定规制或限制的同时,还复其于证据法上的理论本貌.
经验法则;盖然性;自由心证;证据规则;司法证明
D915.3(法学各部门)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青年项目"松散结合型法院治理模式研究"18CFX029
2021-08-1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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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1-1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