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1-733X.2016.05.021
通知移除规则的商标法适用与措施优化
我国《商标法》并没有明确的“通知—移除”规则,虽可以援引《侵权责任法》第36条之规定,但因其过于原则并不能为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供精确的行为指引;如果直接援引版权法中的“通知—移除”规则将其适用于网络环境下商标侵权的情形,那么将导致三个弊端:通知后简单删除等于变相扩大了商标权的权利范围;网络服务提供者事实上不能判定混淆可能性;选择性遵守反通知.其实版权与商标侵权判定上迥异,因此可以考虑根据商标侵权情形,分别适用“通知—移除”模式和“通知—通知”模式.对于盗用、伪造或者指控明确的混淆可能性侵权,应予直接移除;对于混淆可能性指控不明的,应当将通知转发于侵权人;对于无理的投诉,可以不予理会.其中对侵权发生争议的,可以考虑将通知提交独立的第三方机构予以审查.
网络服务提供者、“通知—移除”规则、混淆可能性判定、制止侵权措施、第三方机构审查
D923.43(中国法律)
福建省社会科学规划项目“‘互联网+’背景下电子平台提供商的商标侵权责任研究”、华侨大学高层次人才科研启动资助项目“电子平台提供商的商标侵权责任研究”的阶段性成果
2016-11-1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8页
153-1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