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1-733X.2012.04.013
影视作品制片者的认定
“制片者”规则实际上是要解决影视作品版权的原始取得问题.为减少市场交易成本,保障投资人利益,我国著作权法第15条规定,影视作品的版权由投资人(法律上称为“制片者”)原始取得,此即所谓“雇佣原则”.考虑到我国存在着严格的影视剧行政管理制度,投资人只有遵守这一制度才能获得影视剧市场准入,因此,在认定制片者时,应从我国的实际国情和保护善意第三人角度出发,重视许可证记载内容的权属证据效力,不能仅仅因为许可证制度具有行政管理性质就否定其效力.
影视作品、原始版权、制片者、许可证
D923.41(中国法律)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社科项目“广播影视传媒法学研究”GD09065
2012-10-3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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