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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1-733X.2002.06.008

禁止混淆——确立商标权利范围的底线

引用
禁止混淆是Trips协议和我国新《商标法》及《商标法实施条例》所规制的商标权利范围底线,国外立法对“混淆的可能”的规定可资借鉴,通过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商标法》在制止混淆方面的对比,明确法律保护商标和商业标识权利人利益以及维护市场竞争秩序的必要性。

TriPs协议、混淆、商标法

DF523.3(民法)

2004-02-1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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