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3310/j.cnki.gzjy.2024.01.004
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的保护法益及其认定
《刑法修正案(十一)》增设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以回应社会中滥用照护职责形成的信赖关系来攫取性利益的行为.学界关于该罪保护法益的争鸣观点主要有性自主权说、身心健康说和折中说,性自主权并不能完全涵盖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的保护法益,身心健康说和折中说亦有各自的不足.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的立法源自于应对惩治性侵未成年人行为的实践需要和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迫切需求,该罪保护的法益是多重的、复杂的,包括性自主权和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权.
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复合法益、性自主权、身心健康权
36
D924.3(中国法律)
2024-01-3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8页
29-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