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3310/j.cnki.gzjy.2024.01.002
论初查中概括性数据调取行为的规制
随着电子信息技术不断变革,初查阶段通过向网络服务提供者调取个人信息,公安机关得以更高效地获取案件情报.但与其他初查措施相比,实践中的初查调取行为呈现概括性调取的特点,凸显调取权力扩张趋势,导致初查调取侦查化现象,信息主体及网络服务提供者的权利易受侵犯.如何平衡初查调取行为的效益化和法治化目标成为难题.为此,应规范调取行为的程序分流和"行刑衔接"机制.取消刑事立案程序,对自然犯的数据调取只能依据刑事诉讼法进行,通过行政调取确定行政不法是否达到犯罪标准,畅通调取行为的正向反向衔接渠道.构建调取行为的权力制约和权益保障机制,构建以任意性调取为主,符合比例原则要求的调取制度.
初查、调取措施、个人信息调取、网络服务提供者义务、行政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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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5.2(中国法律)
2024-01-3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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