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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3310/j.cnki.gzjy.2022.04.003

民法典类型化土地经营权融资担保的法教义学分析

引用
《民法典》一体化塑造土地经营权性质的努力并不成功,为避免造成更大范围的体系违反,应以设立土地经营权的法律行为性质为标准划分债权性和物权性土地经营权.不同类型土地经营权的内容效力和取得对价不同,决定其融资担保能力有别.基于《民法典》对土地经营权抵押的默示授权和质押的许可阙如,债权性和物权性土地经营权均可设立抵押权.在文义可能的范围内,承包方先为自己设立物权性土地经营权,再以该土地经营权设定抵押;依据事物的本质特征,以出租方式设立的债权性土地经营权抵押,以债权债务关系的概括承受为实现方式;以入股或者其他方式设立的物权性土地经营权抵押实现后,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土地用途.

类型化土地经营权、融资担保、法教义学

34

D922.3(中国法律)

广东省哲学社会科学十三五规划项目GD18XFX06

2022-09-1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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