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3310/j.cnki.gzjy.2022.02.003
功利主义视角下积极预防性刑法观的理性反思 ——以《刑法修正案(十一)》增设危险犯为切入点
风险社会背景下,受功利主义形塑的积极预防性刑法观的影响,我国《刑法修正案(十一)》大量增设危险犯,契合了社会治理对风险预防的需要.由于集体法益的人为选择性、抽象性、模糊性等特征可能会造成刑法保护过度化,在刑事立法增设危险犯的过程中需要遵循必要性原则、均衡性原则、协调性原则,在刑事司法适用危险犯的过程中应以法秩序统一性原理为基础,回归个人法益保护理念,实质判断"情节严重"等构成要件要素,从而明晰积极预防性刑法观在风险社会的适用限度,在防控社会风险、维护社会安全的过程中均衡保护公民的自由权利.
功利主义、积极预防性刑法观、法益保护、比例原则、实质出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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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4(中国法律)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21&ZD209
2022-04-1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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