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3310/j.cnki.gzjy.2021.02.005
我国反海外腐败犯罪立法的规制转向
随着美国《反海外腐败法》的规制重心从国内企业转向其他国家的企业,我国商事主体在海外所面临的腐败规制风险显著增加.当前,我国单一罪名模式的反海外腐败立法在规范要素和域外管辖方面仍存在着一定的不足.我国反海外腐败立法应该向实用型立法转变,坚持对国内商事主体海外腐败犯罪和外国商事主体海外腐败犯罪双向规制的路径,通过进一步完善反海外腐败法律规范,提高我国反海外腐败法律制度的科学性,通过健全会计、金融、技术等配套制度增强反海外腐败法律制度的实效.
海外腐败、实用型立法、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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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F9(国际法)
2021-05-1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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