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3310/j.cnki.gzjy.2020.05.005
低烈度侦讯行为的法律规制
人格尊严是犯罪嫌疑人基本权利的价值核心,然而实践中存在以恶劣的休息和饮食条件、感官知觉剥夺、长时间单独监禁、长时间人格羞辱等手段获取口供,这类低烈度侦讯行为把犯罪嫌疑人视为刑事诉讼的客体,有损其人格尊严.现行刑事诉讼法对犯罪嫌疑人的权利保障仅局限于生命权和健康权,还未扩展到犯罪嫌疑人的人格尊严权,这对犯罪嫌疑人人格尊严保障极为不利.通过构建侦查讯问中包括人格尊严权在内的权利体系以及相关程序性保障,将以低烈度侦讯手段获取的犯罪嫌疑人供述及毒树之果纳入非法证据排除的范围,从而实现对低烈度侦讯行为的法律规制.
低烈度侦讯行为、犯罪嫌疑人人格尊严、法律规制、非法证据排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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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5.2(中国法律)
2020-12-0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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