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3310/j.cnki.gzjy.2020.03.005
强人工智能刑事责任主体地位之再肯定
学习算法及深度学习理论说明强人工智能具有存在的可能性.与弱人工智能不同,强人工智能行为的不可预测性、脱离人类主体控制的特点,决定必须将强人工智能作为独立法律主体加以规制,这符合理性人假设,说明有法律规制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基于对现行刑法刑事责任主体资格和共同犯罪理论的分析,结合强人工智能成长发展的变化规律,将强人工智能分为无刑事责任、限制刑事责任和完全刑事责任,强人工智能实施犯罪行为完全符合现行刑法规定,应肯定强人工智能的刑事责任主体地位.
强人工智能、刑事责任主体资格、刑事责任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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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4(中国法律)
2020-06-1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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