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3310/j.cnki.gzjy.2020.01.006
刑法主观解释的必然性——以语言哲学为径路
中国刑法教义学的主流观点认为刑法的解释应当采取客观解释,其主要的辩护理由是读者反应论和文本的客观含义论.然而,刑法客观解释论提出的辩护理由难以承受理论诘难.通过语言哲学的径路分析可知,刑法解释必须采取主观解释:一方面,法律解释的过程实际上是对立法者意图的语义探知的过程;另一方面,法律解释的特殊性决定了法律解释必须采取沟通模式.
刑法客观解释、刑法主观解释、语言哲学、语义探知、沟通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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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4(中国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课题一般项目;北京社科基金青年项目
2020-05-2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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