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3310/j.cnki.gzjy.2019.06.003
我国基层警察执法权范围界定之原则
国家运行过程中,一方面要通过保障警察权的主动性、及时性、有效性、强制性来实现其职能,保障社会治安有序运行;另一方面建设现代化法治文明进程中,“国退民进”为历史趋势.如何将二者统一于当下的社会现实,从而达到理想的平衡状态是学界关注的热点问题.摒弃了单一的“警察权扩张”与“警察权限制”两种理论后,在我国社会现实背景之下,警察权配置的第一层次即基层警察执法范围边界的确定应当坚持六个基本原则,分别为:保护公民基本权利原则、相应性原则、警察权行政权性质确定原则、司法控制原则、程序正义原则以及“公”“私”有别原则.
警察权、警察权配置、基层警察执法权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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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631(国家行政管理)
2020-06-1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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