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3310/j.cnki.gzjy.2017.06.006
我国电子数据取证存在的主要问题——以刑事诉讼为视角
自从2010年“两个证据规定”的公布到2012年刑事诉讼法的修改,电子数据终于以基本法的形式与视听资料并列,正式被规定为法定证据种类之一,这无疑为公检法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提供了巨大的便利和法律支撑.然而,由于电子数据其本身具有的特殊性质,使得执法人员在取证方面存在很多诸如取证不及时、取证不完整、取证专业人才紧缺等方面的问题.解决这些问题对于我国司法机关提高刑事案件办案质量,推动以审判为中心的司法改革显得尤为重要.
刑事诉讼、电子数据、调查取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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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15(法学各部门)
甘肃省科技计划资助145RJZA055;甘肃省政法学院2014年度重点项目GZF2014XZDLW07;甘肃省财政厅2012年度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项目甘财教[2012]12908号
2018-05-1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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