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3310/j.cnki.gzjy.2017.05.003
案例与刑法教义学的平衡
案例的结论与刑法教义之间并非完全弥合,而在很多情况下可能存在紧张关系,法官应当将现实社会的需求通过对法律的解释和对刑法教义体系的修正体现出来,以达到在教义学框架内运用案例引导的目的.指导性案例可以归纳为“标准明确型”、“构成要件解释型”、“疑案指导型”三类.对“标准明确型”案例,法官有权综合诸多因素对整体评价要素进行补充和解释;对“构成要件解释型”案例,法官应当考察语词的外延,在罪刑法定的边界下解释法律;对“疑案指导型”案例,法官需要考察民众的可预期程度,将案件事实被具体罪名涵摄.
案例、指导性案例、刑法教义、教义学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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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14(法学各部门)
2017-11-2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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