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3310/j.cnki.gzjy.2017.04.013
公司违反章程对外担保的效力分析——兼论相对人的形式审查义务
《公司法》第16条第1款,不仅是对公司对外提供担保的法律规制,也是对作为相对人的债权人作出的指引.公司章程中记载的担保相关事项,不仅是内部管理规范,也具备一定的外部效力,唯担保债权人处于善意时可以对抗.而善意的判定标准,在于是否尽到适当的注意义务,是否完成了相应的审查.但相对人的这种审查义务只是形式上对公司章程和相关决议的审查,并不涉及决议是否真实有效.公司的董事、监事对公司负有忠诚义务,在管理经营公司的业务之时,应当毫无保留地为公司最大利益努力.若公司董事、经理违背此义务,擅自以公司名义对外担保,应负个人责任.
公司章程、对外担保、善意相对人、形式审查、忠诚义务
29
D922.291.91(中国法律)
2017-08-1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8页
78-8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