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3310/j.cnki.gzjy.2017.04.008
行为无价值逻辑的实务透视——以交通肇事逃逸为视角展开
交通肇事逃逸以行为无价值为核心和思考起点的进路,不仅导致了交通肇事基本罪刑单位与逃逸罪刑单位的割裂,而且影响了刑法目的的贯彻,不利于被告人的刑事推定推动实务中“唯行为论”与行为无价值的内在逻辑契合;同时行为无价值论也为“唯行为论”提供了理论基础.我国刑法对交通肇事罪的规定是沿着结果无价值进路进行的,故不应将行为无价值理论作为逃逸的正当化根据,不应破坏交通肇罪刑法理论的体系性.
刑事推定、行为无价值、交通肇事、法益保护、肇事逃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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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4.11(中国法律)
国家社科基金项目15XFX011
2017-08-1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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