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3310/j.cnki.gzjy.2017.01.012
检察机关内设业务机构功能的重新定位
随着司法责任制改革不断深入,原检察机关内设业务机构的功能已经不能适应今后机构调整的需要.为避免在机构调整中出现效果评估错位、机构功能同质化的情况,需要与办案组织的功能相区别,并以规范性和协调性作为内设业务机构功能重新定位的要点.
检察机关、内设业务机构、业务机构的功能、办案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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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6.3(中国法律)
2017-03-3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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