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3310/j.cnki.gzjy.2017.01.003
论武警执法
从行为、权力根据、主体、法律属性、权力运行、法律程序方面剖析,并从人性道德和合法性方面考察有中国特色的武警执法:属于国家公权力的事实行为,但不是行政机构的行政行为,根本原因在于非行政主体履行职务行为,却为行政机关从事执法工作.武警执法既没有特定的行政目的,又没有可主动遵循的法定程序规则,还没有可行的行政法治轨道,在不知不觉中损耗法治价值,总体背离依法治国、依法行政的“依法”轨道,法治社会、法治国家和法治政府为此付出巨大的法治代价.
武警、武警执法、依法行政、行政执法、法治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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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631(国家行政管理)
2017-03-3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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